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请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版)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单需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一式两联,交由辅导员和班级考勤负责人分别保存。
(二)正常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关证明履行手续,但每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两次。
(三)因病不能坚持上课需请假者,必须持有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到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家长或同学代替办理请假手续,但事后学生本人必须向辅导员说明情况。
(五)凡请假离校的学生都要填写安全责任承诺书,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外,须出示有家长签字的意见书或与家长通话记录。学生请假条、家长意见书或电话记录、学生离校安全责任承诺书由各系存档备案。
(六)凡在请假期满后的24小时内必须到辅导员处续假或销假。未按时续假或销假者,从请假期满时起按旷课处理。
(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外出或逾期不归者,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7天(含7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7天以上30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核,系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审批。
(三)请假两周30天以上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与系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审核,交学院学生处长审批并备案。
(四)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无论病、事假都需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带队老师参照本制度负责执行,经实习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外出实习、实践总时间的1/3。
(六)每学期开学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
(七)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比赛及活动,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者由主办部门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 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二) 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 请假期满后不销假者;
(五) 请假期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六) 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七) 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八)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 辅导员应认真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
第七条 对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生按学期累记学时,并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于请假造成的误课、缺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学生请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虚报、谎报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版)》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审核人、审批人责任。
第十条 审批者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外出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从关心、爱护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每逢节假日前后,各系应及时掌握提前离校和未按时返校学生情况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