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一节 学校奖学金
第一条 获学校奖学金的人数占学生人数的比例:特等为1%,一等为4%,二等为6%,三等为8%。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各等级额度分别为
特等,每人每学期1500元;
一等,每人每学期1000元;
二等,每人每学期500元;
三等,每人每学期 300元。
第三条 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参评学校奖学金
(一)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学校、系及班级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俭节约,团结同学,有良好卫生习惯;
(六)学生量化测评分班级排名前1/3;
(七)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至评定时无违纪;
(八)特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
第四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扣发当月奖学金;
(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在每学期初评定,按5个月逐月发放。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均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获奖证书。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参评奖学金。
第六条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一)组织领导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学生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初审工作;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二)评定程序
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考试成绩和获奖比例,进行初评,形成班级推荐人选;各系进行复评初审,确定本系获奖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二节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中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以品学兼优为推荐原则,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量化标准的1%,而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综合考评成绩在4%以内的学生,如在校期间获得过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申请某项专利、科研发明等为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系里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及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详细说明因何原因学习成绩第一的学生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而评选其他学生的有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系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量化测评、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指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5天;
(三)各系拟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后,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进行等额评审,并按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评选出获得者推荐名单;
(四)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重新评审;
(五)公示后被确定推荐的学生应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学校统一审核后,填写《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特困补助和社会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特困补助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为本年度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量化测评班级排名前1/3,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三)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量化测评、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指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5天;
3.各系拟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后,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研究,进行等额评审,并按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评选出获得者推荐名单;
4.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重新评审;
5.公示后被确定推荐的学生应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学校统一审核后,填写《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四)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原则上新生应为办理“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其他年级学生为本年度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除非极特殊情况,原则上都要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
7.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无重修科目。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量化测评、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等额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5天;
3.各系拟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后,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研究,进行等额评审,并按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评选出获得者推荐名单;
4.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重新评审;
5.公示后被确定推荐的学生应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校统一审核后,填写《受助学生汇总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四)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校特困补助
(一)申请条件:
校特困补助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统招并取得正式学籍学生,限定在校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
1.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1)父母双亡;
(2)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4)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5)在校的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在校期间表现优秀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在评定年度内无重修科目;
(3)量化测评班级排名前50% ;
(4)能积极报名参加校、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5)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或法律、法规的处罚。
3.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二)奖励标准:
校特困补助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励额度为20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2%;二等奖励额度为15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4%;三等奖励额度为10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4% 。
(三)颁发原则:
校特困补助评定后按月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评期为一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校特困补助。
第十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
哈尔滨金融学院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助)学金的名称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奖(助)学金”。评奖事宜按学校与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使用不当肆意挥霍者,终止其原获得的奖(助)学金,并取消当年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者,取消当年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追回全部奖(助)学金,取消称号,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