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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2011-02-18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高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教学和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在学术界的声誉,扩大学校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以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和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本校在编且在岗的教职工均可申请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条 学校科研奖励主要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奖励的最后核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四条 知识产权归我校的科研成果,或者我校教职工接受委托研究项目的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为鼓励跨校或跨单位的联合科研活动,对于合作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按相应奖项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为60%(有协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重大科研成果类;

(二)重大科研立项类;

(三)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

(四)获奖项目的再奖励类;

(五)其他。

第六条 重大科研成果类奖励办法

要求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

(一)学术论文类奖励办法

1.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2.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3.在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10000元;被《新华文摘》要点摘录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译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国家级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在一般核心期刊上(不含增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一书的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和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学编的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为准。

(二)著作类奖励办法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

2.公开出版的编著,每部奖励2000元。

3.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每部奖励3000元。

4.主编国家规划教材,每部奖励2000元。

第七条 重大科研立项类奖励办法

我校教职工在受奖年度内,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获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50000元;获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20000元。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20000元。

(三)获国家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0000元。

(四)获黑龙江省科学基金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0元。

(五)获省部级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3000元。

(六)获省级学会和教育厅组织的项目立项课题,课题结题后奖励1000元。

课题项目如有配套资金要求者,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学校提出按项目下达单位文件的内容要求申请配套资金或申请给予奖励,科研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指知识产权属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开发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等成果。

(一)第一发明人为本校教职工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发明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3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2000元。

4.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奖励500元。

(二)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应用科技产品和技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20000元。

2.被评为省、部级重点新产品奖10000元。

3.实现转化的应用性新技术,并为学校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分成之外,学校按上交利润数的5%给予再奖励。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再奖励办法

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项目成果奖等)、省部级(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励学校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80000

50000

30000

省部级

20000

15000

10000

第十条 其他

1.为学校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按捐赠值的10%作为奖励。

2.学校科研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对策、建议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纳,并为学校创造明显的学术或社会经济效益,奖励2000元-5000元。

3.学校对受奖年度内科研成绩优异个人及科研管理业绩突出的集体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一定的奖金。有关评选标准,由科研处根据当年科研工作量考核实际情况,拟定评选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再行下达。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每年申报和评审时间为12月份,奖励时间为次年初的科研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科研处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

(三)《申报表》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A4纸复印件,经系部初审,报科研处审核。

(四)科研处按本办法列出拟奖励人员名单,经学校领导批准,向全校公示,无异议的,学校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科研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学校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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